2024-12-08


解《左傳》《國語》易筮之“八”

作者:楊虎

來源: 《孔子研討》2018年第5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四月廿五日丙寅

  耶穌2019年5月29日

 


作者簡介:楊虎,男,1989年生,河南周口人,華僑年夜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講師,重要從事儒家哲學研討。福建 廈門 361021

 

內容撮要:《左傳》《國語》所載三則言“八”的易筮例是“遇艮之八”“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和“得泰之八”。“八”為筮數,三則易筮例均屬于多爻變動而其不動之爻皆陰的情況,所以自其不動者言之,故言“八”;同時,因為至多有一陰爻不動,所以其動爻之數區間為2-5個爻位。按此,“得泰之八”就有一陰不動、二陰不動、三陰不動共三類七種能夠的情況。

 

關鍵詞:《左傳》/《國語》/易筮/遇艮之八/貞屯悔豫皆八/得泰之八

 

《左傳》《國語》記載的易筮例,此中有三則言“八”者較難分化,它們是《左傳·襄公九年》記載的“遇艮之八”、《國語·晉語四》“得貞屯、悔豫,皆八也”以及“得泰之八”。由于“八”的突兀,歷來注解甚異。本文在後人研討的基礎上,對此提出一種新的解釋。後人的研討爭論焦點其實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八”能否為筮數,二是言“八”易例能否屬于《周易》系統。為此,我們起首討論這兩個條件性問題。

 

一、兩項條件的討論

 

其一,關于“八”能否為筮數的問題。

 

觀歷來注解,從《左傳》杜預注、《國語》韋昭注至今,認為“八”是筮數的學者居多。在此條件下,由于對其筮法無有定論,故眾解各異而終覺有疑。有包養犯法嗎鑒于此,有的學者如廖名春師長教師、俞志慧師長教師等人另辟蹊徑,認為“八”不是筮數。但俞文僅解“得貞屯、悔豫,皆八也”一則,其解釋不克不及同時適用于“遇艮之八”和“得泰之八”,對此也只能含混地說“二者不宜與貞屯悔豫皆八混為一談”①。廖名春師長教師認為應當“跳出以‘八’為筮數的怪圈”②,并分別對三則筮例作出了相應的解釋。在筆者看來,“八”是筮數,其理據如下:

 

起首,此中兩則的表達情勢與表現變卦的基礎情勢“某卦之某卦”附近。且舉“遇艮之八”為例,上白話“始往而筮之”碰到“艮之八”,筮史說這是“艮之隨”。依照《左傳》的易筮體例,凡言“某卦之某卦”者,要么表現某卦的某爻,要么表現某卦變為另一卦。筮史的說法也證明了這一點。正如清代易學家李道平所說:“觀穆姜遇‘艮之八’,向非史出一言以斷曰‘是謂艮之隨’,則五爻變而一爻不變,千古莫能明其義。”③在體例上,“艮之八”雖然不是“某卦之某卦”的直接情勢,但卻以一種附近的情勢表達了同樣的意思。觀其下文對隨卦的解釋,這里的“之”應該是表現變卦,因此這里的“八”是筮數的能夠性較年夜。

 

其次,果若不是筮數,則“八”(“皆八”“之八”)就顯為贅言了。即使說“艮之八”如此,那么別的兩處難道也恰好多“八”嗎?“貞屯、悔豫”,依照年齡易筮的普通體例其實就是“屯之豫”,這里觸及卦變自不用說。至于“得泰之八”,下文雖然沒有另作解釋,但也應觸及卦變,否則何不徑言“得泰”,如《左傳·成公十六年》包養app晉筮擊楚所云“其卦遇復”、《昭公七年》孔筮立元云“遇屯”,二卦皆無動爻,故徑言本卦,而無“之×”的字樣。所以,這三則筮例應都有變爻。而假如說長期包養某一處“八”不是筮數,那么只能說三處所言的“八”都不是筮數,若這般,則必為贅言。且看“泰之八”,廖名春師長教師認為應當斷句為:“得泰,之八(別)曰:‘是謂六合配,享,小往年夜來’。”④視“八”為“別”,猶斷占也。果若這般,則毋需言“之八”,徑接“得泰”而斷(曰)即可。至于“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八”若非筮數,亦毋需言“皆八”,下文“筮史占之,皆曰:……”徑接即可。此三則筮例,若其一處言“八”而非筮者,或可訓為它義如“斷占”等,但是若三處言“八”皆贅,則難以說通。良多學者有感于《左傳》《國語》筮例言“八”者僅三處從而認為“無以會其同”⑤,這誠然有其事理,然就包養dcard其高低文語勢而言,三則例證足矣。

 

再次,出土文獻中筮數“八”側證了這一點。自張政烺師長教師在20世紀70年月末提出“數字卦”的問題以來,經過三十多年的討論,尤其是比來收拾出來的清華簡《筮法》⑥的面世,使得這一問題的研討推進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在《筮法》中,常出現的筮數是八、五、九、四,此中筮數“八”代包養一個月表陰爻⑦。加上在此之前的筮數易卦,說明“八”作為筮數出現并缺乏怪,可以證實《左傳》《國語》筮例所言“八”是筮數的公道性。

 

要而言之,考慮到三則言“八”的筮例有其明確的筮占語境,結合高低文及其他筮例的體例,并佐之以先秦易卦筮數“八”的應用情況,能夠證實“八”作為筮數的能夠性和公道性。

 

其二,關于三則言“八”的筮例能否屬于《周易》系統的問題。

 

筆者以為,三則筮例應屬于《周易》系統。我們首當從《周易》系統進手而非往“二《易》”或其他筮術系統一推了之。

 

起首,最直接、最關鍵的來由是,這三則言“八”的筮例均觸及《周易》的繇辭,說明是《周易》筮占。誠然,歷來就有學者舉穆姜筮例,指出穆姜說“是于《周易》”說明上文不是用《周易》系統。這個論證是不克不及成立的。考核《左傳》《國語》筮例,明言用《周易》筮占的僅4則⑧,還有幾則援用《周易》以論事的例子也明言“是于《周易》”“其在《周易》”等,而其余超過半數的筮例均未明言用《周易》筮占但卻同樣用到了《周易》繇辭。可見,明言用《周易》筮占以及“是于《周易》”“是在《周易》”等說辭,僅是一些具體的表達方法,并不具有原則性。

 

其次,關于“《周易》以九六占,《連山》《歸躲》以七八占”的說法也只是一種猜度。杜預在“遇艮之八”下提到:“二《易》皆以七八為占”,連一貫維護杜預的孔穎達也不得不說:“二《易》并亡,不知實然以否。世有《歸躲易》者,偽妄之書,非殷《易》也。假令二《易》俱占七八,亦不知此筮為用《連山》、為用《歸躲》。所云‘遇艮之八’,不知意何所道;以為先代之《易》,其言亦無所據。”⑨1993年出土的王家臺戰國秦簡《歸躲》雖然證實了輯本《歸躲》中的部門內容是早已存在的⑩,但考慮到其卦名和今本《周易》一部門是完整雷同的,這同時說明了它與《周易》的親緣性,戰國秦簡《歸躲》未必就是相傳的“殷之《歸躲》”。關于“傳世《歸躲》”,有的學者通過考證得出的結論是:“所謂的傳世《歸躲》,其實就是汲冢所出的類似‘清華簡《別卦》’、‘王家臺《易占》’以及‘北年夜簡《荊決》’、‘清華簡《筮法》’等易類文獻的匯編,它包括了一種在戰國時很是風行的筮占理論體系,但紛歧定與《周禮》所說的《歸躲》有實際聯系。”(11)有的學者得出的結論加倍直接:“所謂的‘傳本《歸躲》’只是個虛構的概念。”(12)據學者們考證,清華簡《筮法》與《歸躲》具有親緣關系(13)。關于《筮法》與《歸躲》以及《周易》系統的關系,學界也有充足的討論。年夜致說來,一種觀點認為《筮法》與《歸躲》具有親密關系(如李學勤、林忠軍文);一種觀點認為《筮法》是“三易”系統之外的筮占術(如王新春、程浩文)(14)。總體來看,學者們加倍傾向于認為秦簡《筮法》《歸躲》等是分歧于《周易》系統的,但其成書年月應該晚于《周易》,學界普通認為是戰國時代甚至戰國較早期的作品(15)。

 

回到年齡易筮的問題上來。既然并無決定性的理據說這三則言“八”的筮例屬于二《易》或別的筮術系統,並且它們又明確地用到了《周易》繇辭,這是最為簡單卻不無說服力的來由。筆者認同程二行等學者的觀點:“用《周易》占不消《周易》占,其區別并不在于揲蓍以得卦的筮法,而在于用不消《周易》的卦爻辭。”(16)在《周易》系統內部,當時能夠存在著分歧的揲蓍法(17)。

 

假如我們依然以《周易》系統審視之,則三則筮例中至多有兩則無疑屬于多爻變的情況,而“得泰之八”一則,如前所論也應當屬于多爻變動的情況,若無動爻只需徑言“得泰”,若是一爻變只需徑言“得泰之某卦”即可。所以我們看到,因其多爻變動,無法僅以某爻占,考核三則筮例,皆是以本卦或之卦卦辭解占(18)。這里可以提出初步的見解:凡言“八”的筮例皆屬于多爻變動的情況,不僅可以消除無動爻的情況,也可以消除一爻變的情況。以下即就三則筮例更進一個步驟驗說之。

 

二、“遇艮之八”解

 

《左傳·襄公九年》記載:

 

穆姜薨于東宮。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隨,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隨:元、亨、利、貞,無咎。’元,體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和也;貞,事之干也。……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包養女人?必逝世于此,弗得出矣!”

 

這則筮例顯示,言“遇艮之八”存在著多爻變動的情況。當然,這個判斷是基于“艮之八”是指“艮之隨”得出的。杜預《注》卻說:

 

《周禮》:“年夜卜掌三《易》。”然則雜用《連山》《歸躲》《周易》。二《易》皆以七、八為占,故言“遇艮之八”。(19)

 

震下兌上,隨。史疑古《易》遇八為晦氣,故更以《周易》占,變爻,得隨卦而論之。(20)

 

杜預認為這里的筮例記載了兩次分別用二《易》和《周易》進行筮占的情況。這種說法是不克不及成立的。起首,關于此筮能否屬于《周易》系統的問題,前文已經說明。其次,《左傳》易筮例,碰到再筮的情況是有明確記載的,例如《左傳·昭公七年》記載了孔成子筮立元的情況:

 

孔成予以《周易》筮之,曰:“元尚享衛國,主其社稷。”遇屯。又曰:“余尚立縶,尚克嘉之。”遇屯之比。(21)

 

觀其高低文,這里的“又曰”是關鍵,說明要再筮一番。先筮立元“遇屯”,再筮立縶“遇屯之比”,言“又曰:……”,這是再筮的命辭。觀穆姜筮往東宮的高低文并無再筮的意味,所以筮史徑言“是謂艮之隨”。再者,穆姜和筮史,其解釋向度雖然分歧,但均是用隨卦言之,說明二人都承認“艮之八”“是謂艮之隨”的說法。誠如廖名春師長教師所說:“‘是謂艮之隨’之‘是’即‘此’,指代上文‘艮之八’。”(22)“艮之八”顯示的結果就是“艮之隨”。本例中穆姜和筮史的解釋均沒有觸及艮卦和隨卦的爻辭,正如前文所說,既然碰到多爻變的情況,則爻無定爻,故不克不及僅從某一爻爻辭占(23)。

 

在確定了“遇艮之八”屬于多爻變動的條件下,既言“八”則其必有陰爻不變者,故多爻變的情況,也必須短期包養消除六爻全變的情況。這樣看來,消除了無動爻、一爻變、六爻全變三種情況,則筮占碰到“八包養違法”至多有一陰爻不變,同時其變爻數量區間為2-5個爻位。

 

最困難的問題還是它的變卦之法。古人高亨師長教師總結的變卦法無疑是最具系統性和原則性的。按高亨師長教師的解釋,筮得純九、六或純七、八的遇卦,求得宜變之爻為九、六則變爻得之卦,宜變之爻為七、八則不變。可是,筮得雜以九、六、七、八的遇卦,其變卦法則復雜一些:以“六合之數”(55)減往卦之營數求得宜變之爻為七、八時,則需遇卦的九、六互變而得之卦。且看其論“艮之八”的變卦法:

 

初、三、四、五、上爻皆變者也。當其筮時,蓋得 《艮》卦,其包養網VIP營數為四十四(按:其營數從上至下順次是九、六、六、九、八、六——引者)。自五十五減往四十四,余十一。依法數之,至二爻而十一盡,故二爻為宜變之爻。而二爻為八,乃不變之爻,故曰“遇艮之八”。不得以《艮》之六二爻辭占之矣,遂變艮之九為六,六為九,則得 隨卦,故曰“是謂《艮》之《隨》”。引隨之卦辭曰“元亨,利貞,無咎”,是以“之卦”卦辭占之也。此《變卦法》中六之(2)之類也。(24)

 

《變卦法》六之(2)類是指:一爻為七、八,其它五爻皆為九、六的情況,“如其五爻均非宜變之爻,則變五爻之‘九’為‘六’、‘六’為‘九’,而得‘之卦’”(25)。應當指出,三則言“八”的筮例,依照高亨師長教師給定的條件,皆能獲得相應的結果。有學者批評道:“以其法只能求得一個宜變之爻,而卦中其他九、六之爻皆為不宜變之爻,與高氏本身承認之‘九為宜變之陽爻’、‘六為宜變之陰爻’之說,構成‘二律背反’,即墮入無法解決的牴觸地步。若以高氏所定之法數之,得出包養網VIP宜變之爻,而其爻適七或八,又屬不變之爻,不變而又宜變,此又一‘二律背反’也。”(26)需求說明一點,高亨師長教師的變卦法之所以優先“求得一個宜變之爻”,是不難懂得的,因為有專變之爻易于斷占。還曾有學者雖然提出了一些獨到的見解,但并不具有原則性,例如程迥說:

 

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蓋五爻皆變,唯八二不變也,劉禹錫謂“變者五,定者一,宜從少占”是也。然謂八非變爻,不曰有所之,史謂艮之隨,為茍悅于姜者,非也。蓋他爻變,故之隨,惟之隨,然后見八二之不變也。(27)

 

程迥甜心寶貝包養網的“八二不變”之說無限“八”于“二”之嫌。有人便從“八二”說進行引申:“見程氏之說,過往稱不變之爻有‘八二’之說,而此處之八,正指卦占中不變之陰爻。”(28)此說不夠確切,因為《左傳》《國語》其他筮例中也有“卦占中不變之陰爻”,何不亦言“某卦之八”?又“貞屯悔豫皆八”為三爻不變、三爻變者,知“八”并非特指某爻。有的學者不從卦變的角度而是從爻位的角度來解:“艮之八實艮之第二爻耳。”(29)可是,筮史和穆姜皆從隨卦論,或是卦變;況且這也不克不及解釋“得貞屯、悔豫,皆八也”一則。

 

我們說這三則言“八”的筮例應都存在多爻變動的情況,在這一點上,清儒李光地的說法不無見地:“蓋三占者,雖變數分歧,然皆無專動之爻。”(30)惠棟引京房之論,并說:“穆姜筮往東宮遇‘艮之隨’則云‘艮之八’,是亂動不變”(31),也是強調它與一爻變相區別的情況。但對于為何故“八”言之,筆者不克不及批準他們的解釋,詳論于后。

 

這里可以得出進一個步驟的結論:言“八”的筮例顯示存在多爻變動的情況,沒有專變之爻,但至多有一陰爻不變,其變爻之數區間為2-5個爻位。以下于“貞屯、悔豫,皆八也”一則作進一個步驟論說。

 

三、解“得貞屯、悔豫,皆八也”

 

《國語·晉語四》記載:

 

令郎親筮之,曰:“另有晉國。”得貞屯、悔豫,皆八也。筮史占之,皆曰:“不吉。閉而欠亨,爻無為也。”司空幼子曰:“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眾而順,文也。文武具,厚之至也,故曰‘屯’。其繇曰:‘元亨利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主震雷,長也,故曰‘元’。眾而順,嘉也,故曰‘亨’。內有震雷,故曰‘利貞’。車下水下,必伯。大事不濟,壅也,故曰‘勿用有攸往’。一夫之行也,眾順而有武威,故曰‘利建侯’。坤,母也。震,長男也。母老子強,故曰‘豫’。其繇曰:‘利建侯行師。’居樂、出威之謂也。是二者,得國之卦也。”

 

關于這則筮例,起首要明確一點,就是盡管它的情勢比較特別,但依然是一次筮占的結果。良多學者認為這里是兩次筮占的結果,例如朱子說:“據本文語勢,似是連得兩卦,而皆不值老陽老陰之爻,故結之曰‘皆八也’。”(32)有的學者口氣加倍堅定:“其曰‘貞屯悔豫皆八’者……‘貞屯悔豫’其為再筮得兩包養網ppt卦,而非遇屯之豫明矣。”(33)但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不唯如前文所說,若碰到再筮的情況有明確記載,今觀高低文并無再筮的意味;並且即使如朱子等人說為再筮,但是如朱子本身所疑慮的:“兩卦之中包養感情亦有陽爻,又不為遍言‘皆八’。”(34)更何況,既言“貞悔”則非指前后筮得兩卦,誠如劉年夜鈞師長教師所說:“通觀前人注釋,從未見有人解初筮之卦為‘貞’,再筮之卦為‘悔’者。”(35)此處言“貞悔”者當指遇卦和之卦,而韋昭《注》則把“貞悔”解釋為內卦、外卦:

 

內曰貞,外曰悔。震下坎上,屯。坤下震上,豫。得此兩卦,震在屯爲貞,在豫爲悔。八,謂震兩陰爻,在貞在悔皆不動,故曰“皆八”,謂爻無為也。(《國語·晉語四》)

 

以《連山》《歸躲》占此兩卦,皆言不吉。(《國語·晉語四》)

 

韋昭的說法是不克不及成立的。關于它從二《易》占還是從《周易》系統的問題前文已經辨明,而“貞悔”之說,當然可以指內卦、外卦而言,但于此例中表現遇卦和之卦,“貞屯、悔豫”其實就是“遇屯之豫”。又且,按韋昭《注》,震兩陰爻在屯卦和豫卦皆不變是謂“皆八”。他所說的“兩陰爻”不過乎可以作兩種懂得,要么是指屯卦六二爻、六三爻和豫卦六二爻、六三爻,要么是指屯卦內卦(震卦)的六二爻、六三爻和豫卦外卦(震卦)的六五爻和上六爻。若是前者,則如劉年夜鈞師長教師所批評的:“《屯》 卦的上六爻,其筮數也是八而未變,若按此解,何故獨指六二、六三兩爻,而不及上六爻呢?”⑥若是后者,震卦兩陰爻在屯卦確實不變,但在豫卦只上六爻不變,而六五爻恰是從屯卦的九五爻變來的,清楚的有一陰爻動,此參尚秉和師長教師所說:“震在屯兩陰爻未動,若在豫只上六未動耳。……觀下云是在《周易》,則所謂‘皆八也’用二易知也。”(37)其論韋《注》誤則是,說用二《易》就有一推了之之嫌了。

 

以《周易》變卦求之,說之詳者天然莫如高亨師長教師的《變卦法》,其論“得貞屯、悔豫,皆八也”云:“初、四、五爻皆變者也。當其筮時,蓋得 《屯》卦。其營數為四十八(按:其營數從上至下順次為:八、九、六、八、八……九——引者)。自五十五減往四十八余七。依法數之,至上爻而七盡,故為上爻為宜變之爻。而上爻為‘八’,乃不變之爻,是得《屯》之八也。不得以《屯》之上六爻辭占之矣,遂變《屯》之九為六,六為九,則得 《豫》卦。《屯》卦上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故曰‘貞《屯》悔《豫》,皆八也’。貞者,‘本卦’;悔者,‘之卦’也;故以《屯》《豫》兩卦卦辭占之。此《變卦法》中四之(2)類也。”(38)《變卦法》四之(2)是指三爻為九六且均非宜變之爻的情況下,九六互變而成之卦長期包養。權且不論前文已說的其《變卦法》之方式論限制,就此例而言,其解“皆八”為屯卦和豫卦的上爻營數皆為八,但是屯卦和豫卦的二爻、三爻亦皆為八,何故但指上爻為八?此與韋昭注例同。

 

如若依照年齡易筮的普通體例,“貞屯、悔豫”就是“屯之豫”,所以良多學者均提出何故不徑言“屯之豫”或“屯之八,是謂屯之豫”而別為言“貞屯、悔豫,皆八也”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的提出有一個條件,就是認為“之八”和“皆八”是分歧的。歷來學者多有感于“‘皆’字殊難解”(尚秉和語)。“八”指不變者言,那么“皆”是指什么呢?

 

關于這一點,宋代易學家趙汝楳解釋如下:

 

《左傳》《國語》載筮得“八”者三,艮泰得八可以意推,唯“貞屯悔豫皆八”難曉……二書所載三爻變而稱八者,雖止此,然有五爻變而稱八者,亦可例考穆姜遇艮之八凡五爻變,三上以九變,初四五以六變,第二爻不變,此爻在艮為八,在隨亦八,正與“貞屯悔豫”之占同,乃不云“貞艮悔隨皆八”,而云“艮之八”何邪?蓋凡稱八者,皆主不變爻為言,此有兩說:其一則七八不變,今有八無七,謂不變者皆八而非七也;其二則“艮之八”,一爻不變,鄙人卦之二,“泰之八”一爻不變在上卦之五,故但稱之八,此占二、三、上不變,涉高低卦,下卦不變者八,上卦不變者亦八,謂高低卦之不變者皆八而非七以別于上卦得八而下卦否或下卦得八而上卦否者,使他占得八而涉高低卦則亦云“皆八”矣,“貞屯悔豫”句絕,“皆八”自為一句。(39)

 

趙氏的說法甚是詳細也很獨到。按此,則言“之八”者為不變之爻只在上卦或只鄙人卦,而言“皆八”者為不變者高低卦中皆有之。因為“八”所代表的不變之爻,在“艮”之八是在內卦,而“泰之八”它的不變之爻如我們下文將看到的是在外卦,所以說“之八”它的不變爻是在內包養意思卦或外卦一處,而“皆八”不變爻六二、六三、上六涉內外卦而言。就三則筮例而言,這不克不及不說是一種自洽的解釋,但它在這樣一個條件包養甜心網下才幹成立,即“皆八”和“之八”是分歧的。

 

事實上,“皆八”和“之八”并無實質上的分歧。這是因為,“艮之八”不變爻在內卦,“泰之八”不變爻必在外卦,而“貞屯悔豫皆八”不變爻涉內外卦,可見“八”所代表的不變爻在卦中任何地位皆可。這里的“皆八”其實可以作一個最為簡單的懂得,就是屯卦的不變之爻都是陰爻。“貞屯、悔豫”,屯卦六二、六三、上六爻不變,不變者皆陰,所以緊隨其后進一個步驟斷言它的不變爻皆陰。前文提到的俞志慧的說法認為“皆八”是指本卦中宜變和不變之爻皆半。按俞文本身所言,是承唐代學者畢中和“貞《屯》悔《豫》,變與定均也”之說。僅從此例來看,或可這般說,但不克不及同時適用于“遇艮之八”和“得泰之八”。“艮之八”和“貞屯、悔豫,皆八也”不過是具體言說方法的分歧,并無實質上的區別。

 

趙氏的說法有兩點是可取的:其一,凡言“八”者,皆取不變爻言之。其緣由在于,如前所論,因為存在多爻變的情況,沒有專動之爻,所以取不變者言之。其二,言“八”而非“七”者,不變之爻皆是陰爻。歷來就有學者對此表現疑問,然今觀兩例皆這般,“艮之八”不變爻皆陰,“貞屯悔豫”不變爻亦皆為陰,何得言七?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起首,如前已論,言“八”的筮例顯示存在多爻變的情況,沒有專動之爻,但至多有一陰爻不變,其變爻之數區間為2-5個爻位。其次,言“八”是以不變者說之,其緣由在于存在多爻變的情況,無專動之爻,而不變之爻皆陰,所以從不變者說為“八”。

 

以下以之驗解“得泰之八”一則,而更進一個步驟申說之。

 

四、試說“得泰之八”

 

《國語·晉語四》記載:

 

董因迎公于河。公問焉,曰:“吾其濟乎?”對曰:“……臣筮之,得泰之八。曰:‘是謂六合配亨,小往年夜來。’今及之矣,何不濟之有?且以辰出而以參進,皆晉祥也,而天之年夜紀也。濟且秉成,必霸諸侯。子孫賴之,君無懼矣。”

 

此則筮例,起首應當明確的是存在多爻變動的情況。而前賢時賢多以為泰卦不動,例如韋昭《注》云:“遇泰無動爻,無為侯也。泰三至五震為侯。陰爻不動,其數皆八,故得泰之八,與‘貞屯、悔豫皆八’義同。”(《國語·晉語四》)尚秉和師長教師、高亨師長教師等人也將“泰之八”歸為“六爻不變者”。觀韋《注》,其意是謂泰卦無動爻,而陰爻不動者故稱“八”。李道平認為:“此筮若如韋《注》,凡不動之卦有陰爻者,皆可名八。獨不思此卦陰陽爻皆有,何須言少陰八,而不言少陽七乎?”(40)若果如韋昭所說,泰卦無動爻,則李道平的批評是對的。但若撇開這一條件,就不克不及成立了,因為若是屬于多爻動的情況,依照前兩例,其不動者都是陰爻而沒有陽爻,這才稱“八”而非“七”。後面我們提到,李光地和惠棟關于為何只言“八”而未有言“七”者的解釋是有問題的,例如惠棟說:“年齡內外兩傳從無遇某卦之七者,以七者筮之數,卦之未成者也。”(41)此說并非決定的理據,只可視為一種猜度。李光地的說法加倍細致:

 

《年齡》內外傳……爻之有變者,專動則有占,雜動則無占,如是則傳記之文皆合,而學者之疑可釋矣。至內外傳言得八者三:一曰《泰》之八,則不變者也;一曰貞《屯》悔《豫》皆八,則三爻變者也;一曰《艮》之八為《艮》之《隨》,則五爻變者也。諸儒以八為不動之爻,考包養價格ptt之辭意,似未符協。蓋三占者,雖變數分歧,然皆無專動之爻,則其為用卦一也,卦以八成,故以八識卦,猶之爻以“九”、“六”成,則以“九”、“六”識爻云爾。(42)

 

李光地“無專動之爻”說已為我們所取,但他說的言“八”的來由并不充足,他說“泰之八”沒有動爻也不對。在筆者看來,泰卦應存在多爻動的情況。就此而言,筆者與先賢趙汝楳、李道平之意同。劉年夜鈞師長教師也認為:“‘《泰》之八’當有變爻。”(43)六爻皆不變者,《左傳》筮例中也有,如《左傳·僖公十五年》秦筮伐晉云“其卦遇蠱”、《左傳·成包養網單次公十六年》晉筮擊楚云“其卦遇復”、《左傳·昭公七年》孔筮立元“遇屯”,此三則皆無動爻並且都有陰爻,故陰爻不動,若按韋昭注例,則何不亦言“之八”也?若按李光地釋例,也屬于“皆無專動之爻”,何不亦言“之八”也?這樣看來,“泰之八”應當有動爻,且存在多爻動的情況。若非這般,則只需徑言“得泰”或“得泰之某卦”即可,亦無需言“得泰之八”也。

 

但是又有良多學者提出,觀下文援用泰卦卦辭知泰卦不變,這個說法也是不克不及成立的。考核年齡筮例,碰到卦變的情況,也有未援用“之卦”而僅以本卦解占的情況,如《左傳·莊公二十二年》“遇觀女大生包養俱樂部之否”未見言否卦卦辭或爻辭,《左傳·僖公十五年》“歸妹之睽”、《左傳·僖公二十五年》“遇年夜有之睽”、《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遇困之年夜過”、《左傳·昭公七年》“遇屯之比”等也都是這樣的情況,都用到了本包養妹卦卦辭或爻辭。順便指出,這也說明了年齡筮占的解釋學化、人謀化,比擬于筮占,“人事”更為主要,觀穆姜筮往東宮、南蒯筮叛(《左傳·昭公十二年》)、晉筮嫁伯姬于秦(《左傳·僖公十五年》)等例可知。可見,從“泰之八”例未見用到它卦卦辭或爻辭,并缺乏以說明泰卦無動爻。

 

那么,接下來的問題是,考慮到“泰之八”和“艮之八”的體例雷同,那么其不動爻、動爻情況必定雷同嗎?

 

起首,“艮之八”不動爻在六二,顯然“泰之八”不動爻必在四、五、六中無疑,這是分歧的。正如以上所說,“八”并不局限于某一個爻位,在六爻肆意地位皆可。

 

其次,“艮之八”一陰不動、動爻五,“泰之八”能否也是一陰不動、動爻五呢?這種能夠性當然是有的。可是,由上第一條分歧也可說明,“泰之八”和“艮之八”未必盡同;再進一個台灣包養步驟說,由“貞屯、悔豫,皆八”可知,其不動爻不用為一陰,數陰不動的情況也是能夠的。是以,雖然“泰之八”和“艮之八”的體例雷同,但不用均是一陰不動其它爻皆動的情況。

 

在此條件下,再來進一個步驟探討“泰之八”的動爻情況畢竟是怎樣的。我們後面說,凡言“八”其動爻之數區間為2-5個爻位,而不動爻為陰爻,故稱“八”。今遍考《左傳》《國語》所載筮例,除了這三則言“八”者之外,并未有多爻動但不動之爻皆陰的情況,所以并未見到它筮言“八”者恐非偶爾。

 

按此,則泰之八至多有一陰爻不動,且不動者皆陰。那么,這就有七種能夠的情況:一陰不動,其他皆動有三種情況;兩陰不動,其他皆動有三種情況;三陰不動,其他皆動只要一種情況。一陰不動的情況能夠是:六四不動,則“泰之八”是為“泰之觀”;六五不動,則為“泰之晉”;上六不動,則為“泰之萃”。二陰不動的情況能夠是:六四、六五不動,是為“包養價格泰之剝”;六四、上六不動,是為“泰之比”;六五、上六不動,則為“泰之豫”。三陰不動則為“泰之坤”。列簡表如下:

 

“得泰之八”由于并無另斷,故不知其確切的動爻情況,但應超不出上表所列者。言其一陰不動五爻動者有之,如趙汝楳說為六五不動,按此則是“泰之晉”,這天然是一種能夠情況,但這同時也有六四不動得“泰之萃”以及上六不動得“泰之觀”的能夠,緣何就說必定是六五不動?近來也有學者說:“‘艮之八’和‘泰之八’則是五爻變,僅一陰爻不變的筮例。”(44)其文未說明緣由及其能夠的動爻情況,不知能否為承趙氏之說。言其二陰不動四爻動者,則未見有之。言其三陰不動三爻動者,如李道平說:“此當是《泰》之《坤》。……今據彖辭觀之,知此筮用八,決為《泰》之《坤》。惟《泰》之《坤》,則是三陰不動,故曰‘《泰》之八’。一陰不動,‘貞《屯》悔《豫》皆八’,三陰不動,其義一也。且三爻動,占兩卦之卦彖辭,仍以不動者為主。故占者,止援《泰》彖義”(45)。三陰不動當然也是一種能夠。可是,碰到多爻動的情況,其占無定法,穆姜筮往東宮、重耳筮有國例皆是也。

 

由于下文并無另斷,這“泰之八”畢竟是何不得麗知,但必為上表所列之一。順便說明,按此推衍,則《國語·周語》所載晉筮成公之歸“遇乾之否”為三陽不動、三陰動,不動者皆陽,所以也應斷為“乾之七”。筆者以為這是不難懂得的,正好像“得泰之八”后并無另斷為“得泰之某卦”,“遇乾之否”前也無先斷“遇乾之七”語者。至如穆姜筮而筮史斷其詳,今兩處未見斷其詳缺乏為怪。

 

總之,《左傳》《國語》所載三則言“八”的易筮例均屬于多爻變動而其不動之爻皆陰的情況,所以自其不動者言之,故言“八”;同時,因為至多有一陰爻不動,所以其動爻之數區間為2-5個爻位。按此,“得泰之八”就有一陰不動、二陰不動、三陰不動三類七種能夠的動爻情況(46)。

 

注釋:

 

①俞志慧:《〈國語·晉語四〉“貞屯悔豫皆八”為宜變之爻與不變之爻皆半說》,載《中國哲學史》2007年第4期。

 

②廖名春:《〈左傳〉〈國語〉易筮言“八”解》,方銘主編:《〈年齡〉三傳與經學文明》,長春,長春出書社,2009年版,第13頁。

 

③[清]李道平:《易筮遺占》,《周易集解纂疏》,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756頁。

 

④廖名春:《〈左傳〉〈國語〉易筮言“八”包養sd解》,方銘主編:《〈年齡〉三傳與經學文明》,第13頁。

 

⑤尚秉和:《〈左傳〉〈國語〉易象釋》,《周易尚氏學》,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353頁。

 

⑥李學勤主編:《清華年夜學躲戰國竹簡》(肆),上海,中西書局出書社,2013年版。

 

⑦李學勤:《清華簡〈筮法〉與數字卦問題》,載《文物》2013年第8期。

 

⑧它們是:《左傳·包養留言板莊公二十二年》所載陳侯使周史以《周易》筮,《左傳·昭公五年》所載莊叔以《周易》筮穆子之生,《左傳·昭公七年》所載孔成子以《周易》筮立元,《左傳·哀公九年》所載陽虎以《周易》筮救鄭。

 

⑨《年齡左傳正義》,影印十三經注疏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942頁。

 

⑩最風行的輯本《歸躲》是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中輯錄的,參見[清]馬國翰《玉函山房輯佚書》經編易類《歸躲》,揚州,廣陵書社,2005年版。

 

(11)程浩:《輯本〈歸躲〉源流蠡測》,載《周易研討》2015年第2期。

 

(12)汪顯超:《王家臺易簡〈歸躲〉是個錯誤結論——兼論正確識別先秦筮占資料的方式》,張新平易近主編:《陽明學刊》第6輯,成都,巴蜀書社,2012年版,第495頁。

 

(13)李學勤:《〈歸躲〉與清華簡〈筮法〉、〈別卦〉》,載《吉林年夜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年第1期;林忠軍:《清華簡〈筮法〉筮占法探微》,載《周易研討》2014年第2期。

 

(14)李學勤:《〈歸躲〉與清華簡〈筮法〉〈別卦〉》,載《吉林年夜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年第1期;林忠軍:《清華簡〈筮法〉筮占法探微》,載《周易研討》2014年第2期;王新春:《清華簡〈筮法〉的學術史意義》,載《周易研討》2014年第6期;廖名春:《清華簡〈筮法〉與〈說卦傳〉》,載《文物》2013年第8期;劉年夜鈞:《讀清華簡〈筮法〉》,載《周易研討》2015年第2期;程浩:《清華簡〈筮法〉與周代占筮系統》,載《周易研討》2013年第6期。

 

(15)李零:《中國方術考》,北京,東方出書社,2001年版,第259頁;劉年夜鈞:《讀清華簡〈筮法〉》,載《周易研討》2015年第2期;廖名春:《清華簡〈筮法〉與〈說卦傳〉》,載《文物》2013年第8期。

 

(16)程二行、彭公璞:《〈歸躲〉非殷人之易考》,載《中國哲學史》2004年第2期。

 

(17)李學勤:《周易經傳溯源》,長春,長春出書社,1992年版,第172頁。

 

(18)“貞屯、悔豫,皆八也”一則,韋昭《注》謂用屯卦初九爻辭,但是屯卦卦辭自有“利建侯”語,觀其下白話“皆曰”,接下來又明確提到屯卦的完全卦辭,是用兩卦卦辭無疑。

 

(19)(20)(21)《年齡左傳正義》,第1942,1942,2051頁。

 

(22)廖名春:《〈左傳〉〈國語〉易筮言“八”解》,方銘主編:《〈年齡〉三傳與經學文明》,第7頁。

 

(23)《左傳》《國語》的易筮例,除了這三則言“八”者外,消除援用《周易》以論事者,僅有《國語·周語》記載的晉筮成公之歸“遇乾之否”一則屬于多爻變的情況,于相應卦辭、爻辭均未說起。

 

(24)(25)高亨:《周易筮法新考》,《周易古經今注》,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157-158,149頁。

 

(26)章秋農:《周易占筮學——讀筮占技術研討》,杭州,浙江古籍出書社,1999年版,第203頁。

 

(27)[宋]程迥:《周易古占法》,《周易古占法·章句外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冊,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603頁。

 

(28)韓慧英:《〈左傳〉〈國語〉筮數“八”之初探》,載《周易研討》2002年第5期。

 

(29)[清]毛奇齡:《年齡占筮書》,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1冊,包養網dcard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534頁。

 

(30)[清]李光地撰,劉年夜鈞包養app收拾:《周易折衷》,成都,巴蜀書社,2008年版,第543頁。

 

(31)[清]惠棟:《易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2冊,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381頁。

 

(32)(34)朱熹:《答程可久》,《晦庵集》卷三十七,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44冊,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56頁。

 

(33)[清]王鳴盛:《蛾術編》,續修四庫全書第1151冊,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1995年版,第13-14頁。

 

(35)(36)劉年夜鈞:《周易概論》,成都,巴蜀書社,2007年版,第83頁。

 

(37)尚秉和:《〈左傳〉〈國語〉易象釋》,《周易尚氏學》,第353頁。

 

(38)高亨:《周易筮法新考》,《周易古經今注》,第156頁。

 

(39)[宋]趙汝楳:《筮宗》,《周易輯聞》,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冊,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345-346頁。

 

(40)[清]李道平:《易筮遺占》,《周易集解纂疏》,第756頁。

 

(41)[清]惠棟:《易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52冊,第410頁。

 

(42)(43)[清]李光地撰,劉年夜鈞收拾:《周易折包養價格ptt衷》,第543,88頁。

 

(44)王化平:《“艮之八”“泰之八”和“貞屯悔豫”新解》,載包養意思《學行堂文史集刊》2012年第1期。

 

(45)[清]李道平:《易筮遺占》,《周易集解纂疏》,第756頁。

 

(46)三則易筮例皆從不動者言之,就天然引出了如下的問題:“《周易》筮數中‘九’‘六’變,‘七’‘八’不變的原則,能否是年齡時代人們以《周易》占筮的原則?或是還有別的什么原則?”(劉年夜鈞:《周易概論》,第88頁)或許正如顧炎武所說的:“占變者其常也,占不變者其反。”([清]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欒保群、呂宗律校點:《日知錄集釋》,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2006年版,第52頁)這些問題尚待進一個步驟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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