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3

  隆歸“四有”政法委書記撞死人官回復復興職
  掉地村平易近依法維權反被判刑(一)
  焦點提醒:
  ¤ 這是一個神奇的處所,羅公司登記地址彩霞事務在這裡驚動天下。
  ¤ “四有”書記——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無證駕駛警車,撞死3歲小女孩,革職後5年官回復復興職;
  ¤ “四有”書記——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支屬開設不符合法令電站,占用村平易近的基礎農田,四位村平易近依法維權卻分離被判刑4年、3年、兩個2年緩刑;
  1 隆歸“四有”書記其人
  湖南省邵陽市隆歸縣,本是一小我私家才輩出,社會提高氣力湧現的地域,中國近代睜眼望世界的第一人魏源就出生於此,可如今,這裡卻成瞭有錢報酬所欲為,為官者弄權害平易近,社會公正絕掉的處所。
  2009年,在隆歸縣,羅彩霞成分被盜用事務震驚天下。
  同樣也是在09年,同樣也是在隆歸縣,洪流田鄉和平村四位村平易近廖敦河、陽征德、李漢林、廖承萬,為瞭阻攔不符合法令電站的強行施工,保護本身的基礎權力,卻以巧取豪奪罪分離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以及兩個2年緩刑。此冤案的間接制造者雖是龍源電站老板羅少萬,而真實幕後推手則是羅少萬嶽父的親弟弟,現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此案背地折射出的權勢是:有權、有勢、有錢、無關系。
  而早在2004年,政法委書記黃和健路況闖禍撞死瞭人,後來仍舊可以或許再次官回復復興職,本地哄傳其為權、為勢,用錢年夜搞關系。政法委書記黃和健在隆歸縣隻手遮天,被本地庶民冠以“四有”書記的名號:有權、有勢、有錢、無關系。
  2 “四有”書記“死去活來”
  2004年的時辰,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由於路況闖禍,將一位年僅3歲的小女孩撞死,而在09年的時辰,卻又再次擔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
  2004年5月4日,時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的黃和健,自隆歸縣金石橋鎮高洲溫泉泡完溫泉後,駕駛一輛警車,在路過荷噴鼻橋鄉左傢潭村九組時,將一位姓陳的年僅3歲的小女孩就地撞死。其時黃和健開著警車,且是無證駕駛,警車上另有兩名年青妖艷女子,撞死人後,黃和健立場狂妄,自稱是隆歸縣政法委書記。本地群眾很是生氣,黃和健違法無證駕駛警車撞死人後,竟連一絲悔意都工商登記沒有,且立場狂妄地自稱是縣政法委書記!出於對黃和健的惱怒,以及對被撞死小女孩傢屬的同情(而就在幾天前,小女孩的兩個娘舅 也因車禍往世都還未出殯),村平易近將其圍住打瞭一頓,但黃和健僅受瞭點皮肉之傷。隨後,隆歸縣交警年夜隊趕來處置此事。據傳,為瞭營建其受傷很嚴峻的陣容,黃和健竟偽裝隆歸的病院有力急救而往長沙醫治。事發後的第二天,隆歸縣政法委派人前來查詢拜訪,預備拘捕其時毆打黃和健的群眾。之後,因為下級引導參與和諧此事,黃和健懼怕事變鬧得不成拾掇,便與被撞死小女孩的傢屬私瞭瞭此事。
  原來,其時黃和健曾經因路況闖禍致人殞命,形成嚴峻效果,理應以路況闖禍罪究查其刑事責任,但隆歸縣縣委僅對其入行瞭罷免處置。但是2006年當前,黃和健又很快規復瞭隆歸縣縣委委商業登記員、常委果成分。並且,2009年1月,黃和健又再一次擔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
  此事固然產生在六年前,可是由於此事其時在隆歸縣鬧得滿城風雨,本地知情群眾仍舊記得比力清晰。而最讓本地庶民生氣的是,時至本日,不管是黃和健本人,仍是其支屬,及與其相熟的官員們,居然把黃和健撞死人後來又官回復復興職一事作為黃和健的才能處處宣傳,把它作為黃和健有權、有勢、有錢、無關系的誇耀資源,而不是作為官員需引認為戒的警示!
  在入一個步驟查詢拜訪此事的經過歷程中,卻發明,黃和健的任職簡歷,含含混糊,遮諱飾掩。
  經由過程查找隆歸縣電視臺2003年當前的新聞稿及隆歸縣史志辦出書的隆歸縣年夜事記,證商業登記明黃和健確鑿在2003年至2009年(現任)兩次擔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而期間有2年的距離時光沒有黃和健民間流動的任何公然新聞信息。
  隆歸縣電視臺的新聞稿及隆歸縣史志辦出書的隆歸縣年夜事記顯示:
  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24日,為可查的黃和健第一次隆歸縣政法委書記任期,2004年4月24日,黃和健被免除隆歸縣政法委書記一職,由周玉凡接任;
  2004年5月當前,直到2006年7月,沒有黃和健任何民間流動的公商業登記然信息;
  《隆歸年鑒2005》顯示,2005年,黃和健不屬於隆歸縣36位縣級引導班子成員;
  2006年7月,在中共隆歸縣第十次代理年夜會上,黃和健當選為中共隆歸縣第十屆委員會委員。消散在新聞稿2年後,再次有黃和健公然的新聞信息;
  2007年3月,隆歸縣十三屆人年夜六次會議當前,黃和健以隆歸縣縣委常委果成分屢次泛起在新聞稿中;
  2009年1月,黃和健正式以隆歸縣政法委書記的成分泛起在隆歸縣民間新聞中;
  也便是說,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2003年至今的簡歷應當便是:
  第一次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2003年5月(更早)——2004年5月;
  第一次被免除政法委書記: 2004年5月——2009年1月;
  第二次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2009年1月——至今。
  而關上隆歸縣當局網站,黃和健的簡歷先容倒是這般:
  “黃和健同道的基礎情形:黃和健,男,漢族,1962年9月誕生,1984年7月餐與加入事業,1987年12月進黨,年夜學文明,隆歸縣灘頭鎮人,現任隆歸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想想黃和健撞死人的事務,了解一下狀況涉嫌造假的簡歷,腦海中不由冒出幾個疑難:第一、為什麼昔時自稱是隆“你怎麼起來了,一會兒不睡覺?”他輕聲問妻子。歸縣“這個很漂亮。”藍玉華低聲驚呼,彷彿生怕自己一出聲就會逃離眼前的美景。政法委書記的黃和健在路況闖禍致人殞命後,僅僅被罷免而未被究查響應責任?第二、為什麼黃和健可以或許斷續的兩次擔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而且為什麼罷免後,仍舊可以或許再次官回復復興職?第“是的。”她淡淡的應了一聲,哽咽而沙啞的聲音讓她明白自己是真的在哭。她不想哭,只想帶著讓他安心,讓他安心的笑容三、很顯著,黃和健兩次擔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為什麼隆歸縣當局在黃和健的簡歷中卻略往黃和健已往的職務狀態,黃和健簡歷的宣佈都在遮諱飾掩,為何?第四、官員任免時,泛博幹部群眾有權反應和舉報擬任職人選思惟風格、道德品質、事業登記地址才能、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形和問題,黃和健在2004年路況闖禍撞死瞭人,群眾反應黃和健警車私用,車上載有兩名妖艷女子觸及風格問題,黃和健的思惟風格、道德品質是否切合引導幹部再次擔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的要求?其實不想問,黃和健再次擔任隆歸縣政法委書記,是源於某引導對該“四有”書記才幹的欣賞?
  隆歸“四有”政法委書記撞死人官回復復興職
  掉地被害村平易近依法維權反被判刑(二)
  3 政法委書記支屬開設不符合法令電站
  近日,有隆歸縣群眾舉報,邵陽市隆歸縣洪流田鄉龍源電站,未經審批,不符合法令占用、損壞隆歸縣洪流田鄉和平村、龍源村大批地盤入行設置裝備擺設,而該電站於2006年開端建築,現已建成發電。
  據查,該電站的註冊主體標商業地址出租準報酬隆歸縣六都寨鎮羅少萬,羅少萬的嶽父黃松斌也是出資人之一,而黃松斌是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的親哥哥。隆歸縣水務局的文件顯示,該電站design裝機容量為2X630KW,總投資為534.62萬元。電站從和平村接秧葉坪電站尾水建築攔水壩,壩長40m,最年夜壩高4.5m,經由過程2100m隧洞引水至龍源村,建築壓力前池,經246米壓力管道引水建站發電。
  而據本地群眾反應,依照電站方最後的計劃,洪流田鄉水田村才是電站廠房和壓力管道的建築所在,但因為間接占用地步太多,形成喪失太年夜,抵償又分歧理,因而受到水田村群眾的公司登記死力阻擋,之後電站方隻能將廠房和明渠的建築所在改到洪流田鄉龍源村。而關於該電站的《隆歸縣設置裝備擺設用地預(初)審講演書》顯示,申請用地單元為羅少萬,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名目名稱為洪流田電站,內裡觸及的地盤權屬單元為水田村。是以很清晰的事實便是,龍源電站最基礎沒有入行地盤審批,其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屬於不符合法令占地。
  在查詢拜訪中發明,龍源電站在建築經過歷程中占用、損壞瞭龍源村、和平村一些基礎農田,商業登記建築引水隧洞排出的廢石廢渣隨便堆棄,侵占河流,損壞瞭本地生態周遭的狀況,並且迄今為止,龍源電站未依照當初的合同商定,為和平村相干村組建築生孩子澆灌舉措措施。
  龍源電站的種種行為在本地激起平商業註冊登記易近憤,為瞭匆匆使龍源電站規復因電站建築而被占用、損壞的農田,解決和平村相干村組的農業澆灌問題,2010年4月,隆歸縣洪流田墟落平易近間接向湖南省領土資本廳舉報瞭該電站的不符合法令占地問題。隆歸註冊地址縣領土資本局在向省領土資本廳的答復中提到,龍源電站在2007年的時辰就被舉報過,其時隆歸縣領土資本局入行瞭立案查詢拜訪,處置成果隻是要求電站方公司登記地址補辦相干手續。其時該電站不符合法令占地為800多平方米。而據隆歸縣領土資本局這次查詢拜訪成果顯示,該電站現已不符合法令占地達4300多平方米,此中有基礎農田、耕地、林地。
  而據多次向隆歸縣領土資本局相識,為什麼事實清晰的違法占地行為卻遲遲不予立案查處時,隆歸縣領土資本局的答復便是,該電站違法的事實曾經 查清瞭,於2010年5月29日曾經立案查詢拜訪,一個月當前初步處置定見仍舊是罰款和補辦相干手續。本地村平易近反應,村平易近在本身自留地上搭一牛棚,假如沒有打點用地手續,都要被先拆除,後罰款。可是羅少萬不符合法令占地建電站被二次舉報後,其處分不是先拆除,再罰款,而是任其繼承占用基礎農田註冊地址。縱然07年的第一次處分令其補辦手續,為什麼時隔三年後地盤越占越多?為什麼第一次沒有打點手續,而第二次的處分仍舊仍是隻要補辦手續呢?據隆歸縣領土局相干人士走漏,這品種型的處分他們也沒有做過,作出如許的處分也是沒措施的措施,縱然沒有手續,由於種種商業註冊登記因素,拆除該電站也是不成能的。
  莫非龍源電站有什麼通天的本事,始終違法而不被查處?
  據本地庶民反應,羅少萬仗著其親戚是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在本地行事囂張,其電站肯定獲得瞭政法委書記及隆歸縣相干當局部分的卵翼。
  本地群眾固然對電站給村平易近形成的傷害損失很是生氣,卻也是深感無法。興許一位村平易近如下的說法道出瞭事實的實質:平凡庶民搭建個小豬圈都要經由領土部分的審批,如若未批,必被查處拆除;而龍源電站不符合法令占地幾千平方米,占用的仍是村平易近祖祖輩輩賴以餬口生涯的地盤,被舉報而不被查處,依然照樣運轉,真的便是有錢有勢就能擺平所有啊!
  龍源電站不符合法令設置裝備擺設,可以或許不被查處,群眾反應道出瞭該電站有相公司登記稱的配景。而由於該電站不符合法令設置裝備擺設惹起的刑事案件,則讓人再次感覺到龍源電站簡直不簡樸。
  以下為該起刑事案件的情形:
  2009年2月18日,龍源電站在對和平村村平易近的抵償,如建築溝渠、建築馬路、挖渣規復、水田用水、馬公司地址出租路展沙、農田澆灌等問題沒有執行到位的情形下,組織60多名無業職員,帶著紅色手套,預“花兒,你放心,你爹娘絕對不會讓你受辱的。”藍沐抹去臉上的淚水,用堅決的語氣向她保證。 “你父親說過,席家要是備強行建築攔河壩工程。其時,電站方派來2輛警註冊公司車、8輛小轎車,車商標牌所有的用彩紙擋住,駛在最後面的的則是一臺發掘機。當車輛人馬達到和平村二組村平易近廖敦河屋前時,和平村、舒傢村、龍源村幾百名村平易近自覺前來阻止電站方前去施工。在此種情形下,電站方並沒休止前行,於是兩邊造成對立打架。廖敦河屋前因路較窄,發掘機開不外往,電站方就強行用發掘機將廖敦河屋場的石坎挖垮。其時廖敦河在阻攔挖機行進的經過歷程中,被電站方的人摔,推,在地上拖,用腳踢。該經過歷程有村平易近攝制瞭手機錄像。
  在兩邊起沖突的經過歷程中,有和平村村平易近鳴來瞭洪流田鄉當局引導,司門前派出所的平易近警也趕到瞭現場處置沖突。村平工商登記易近紛紜要求平易近警掛號電站方的車商標碼,並究查電站方打人者的責任,並建議必需處置好此事電站剛剛能動工。其時在場的鄉當局引導及司門前派出所所長亮相將查詢拜訪此事,並表現在未處置好此事之前,電站挖機暫不開走,電站方不克不及動工。此過後來被隆歸縣縣委督查室定性為“2.18群體性事務”。
  在沖突中,和平村村平易近廖小利、廖敦河受瞭傷,洪流田鄉當局引導讓電站方拿出兩千元給廖小利、廖敦河治傷,廖小利接收瞭一千元的醫治費,廖敦河則到洪流田鄉病院入行檢討醫治。病院病歷顯示,廖敦河有多處軟組織挫傷,並致舊傷病復發,在洪流田鄉病院住院21天。廖敦河住院21天入院後,其本人及傢人多次找相干當局部分引導反應,要求處置2.18事務中電站方打他的相干職員,並賠還償付其所有喪失。之後,電站方老板在當局部分的和諧下出頭具名與廖敦河多次協商,並告竣賠還償付協定。2009年5月25日,在隆歸縣洪流田鄉當局,羅少萬賠還償付瞭廖敦河31680元,廖敦河在領條中寫明31680元是羅少萬賠還償付的“誤工費、養分費、財富喪失費、精力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費”。
  在廖敦河追求賠還償付期間,羅少萬經由過程和平村1組村平易近李躍彪牽線,給予陽征德、李漢林、廖承萬等群眾每人1.5萬元作為人為,讓這三位村平易近做其餘群眾的思惟事業,不往阻止其違法施工,可是該電站觸及到村平易近生孩子餬口的切身好處,他們三人也不克不及完整說瞭算,直到2009年6月,電站方仍是沒能動工。
  4 村平易近依法維權卻被判刑
  2009年6月初,羅少萬以遭受廖敦河、陽征德、李漢林、廖承萬巧取豪奪為名向隆歸縣公安局報案。隆歸縣公安局於2009年7月2日將廖敦河、陽征德、李漢林、廖承萬4人以“涉嫌巧取豪奪罪”予以刑事拘留。2009年7月28日隆歸縣查察院批準拘捕。隆歸縣查察院對本案做過一次退歸增補偵查處置。
  2009年12月31日,此案移送隆歸縣法院,2010年4月22日,在此案一審遲延近4個月後,隆歸縣法院作出一審訊決。訊斷成果說四人皆以阻工為由向羅少萬索要財帛,組成巧取豪奪罪,廖敦河被判4年,陽征德3年,李漢林、廖承萬判2年,緩刑2年。
  訊斷書顯示,本案一審的時光居然長達快要4個月,凌駕最長一個半月的法按期限,並且也發明隆歸縣法院判斷廖敦河組成巧取豪奪罪的事實與查詢拜訪相識的事實有很年夜的收支。如一審法院認定廖敦河是捏詞受傷,但是病歷等卻顯示廖敦河是有傷的;一審法院以為廖敦河以不準電站挖機開去工地作為威脅,而據村平易近反應,不準挖機開動是洪流田鄉當局引導及司門前派出所引導向一切村平易近作出的事變未處置好之前挖機不克不及動的許諾;一審法院認設立登記定廖敦河所得電站方的3公司註冊1680元是訛營業登記詐,可電站方賠還償付給廖敦河的31680元錢是在洪流田鄉當局的調停下,經由兩邊多次協商的成果,且寫了然賠還償付名目是 “誤工費、財富喪失費、養分費、精力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費”。
  依據辯解lawyer 的辯解定見,其以為此案的一審法院違背法定步伐超期辦案;且將一個簡樸的平易近事法令行為認定為組成犯法,合用法令過錯。其以為廖敦河應當被判無罪:
  第一、龍源電站是違法設置裝備擺設施工,其強行動工長短法的,而廖敦河等村平易近阻攔欲往施工的發掘機是保護自身的符合法規權益。
  第二、廖敦河多處軟組織挫傷註冊公司並惹起舊傷復發住院醫治21天是事實,有病歷為證,入院後,羅少萬到病院間接付出瞭醫藥費,間接付出瞭照顧護士費。但其餘應當賠還償付的誤工費,養分費,路況費,財富喪失費,精力喪失賠還償付等均沒有獲得協商處置。
  第三、付出給廖敦河的賠還償付款是經由洪流田鄉當局引導劉屆夫等人的調停,羅少萬與其協商最初告竣的協定。受益人建議要賠還償付5萬元,鄉黨委書記劉書記給羅少萬唱工作說羅少萬也允許賠還償付2萬元,而最初兩邊暗裡協商折衷的賠還償付數額為31680元。羅少萬在洪流商業註冊登記田鄉當局的食堂給廖敦河錢的時辰,廖敦河打瞭收據,內裡明白寫明31680元是羅少萬給廖敦河的誤工費、財富喪失費、養分費、精力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費。該賠還償付要求名目清楚,固然廖敦河的依據法令規則商業登記地址盤算進公司地址去的現實喪失與羅少萬賠還償付的喪失有差異,可是法令並沒有制止性規則當事人不克不及超越盤算資格給予受益人賠還償付。羅少萬為什麼會批准恰當的多賠還償付一點,其重要目標不是由於受訛詐而擔憂,而是由於他有一個當政法委書記的叔叔為其撐腰,是想到達能順遂不符合法令動工設置裝備擺設而做出的讓步妥協。
  第五、訊斷書中認定的廖敦河以不準挖機公司地址出租開去工地作為威脅是不可立的,由於挖機不克不及開走的因素是2月18日強行動工事務產生後,鄉當局引導當著群眾的面亮相,包管事變沒有協商好,挖機暫不開走。此事後來也始終沒能和本地群眾協商好,是以,廖敦河以小我私家的氣力在索賠經過歷程中最基礎不存在對羅少萬組成要挾、威脅的行為。
  第六、隆歸縣法院在本案中嚴峻違背步伐。本案一審法院從2009年12月31日受理此案,到2010年4月22日宣判,時光快要4個月,而縱然是經由高等法院批準的最長的審限也隻能是2個半月,其已遙遙的超越瞭這一法令的明文規則。訊斷書中以查察院提出延期審理為由為推拖,不切合本案的事實和法令規則。本案在庭審經過歷程中,查察院最基礎就沒有建議任何的延期審理提出。
  第七、隆歸縣法院沒有對辯方在一審階段舉證的的資料入行認證。在一審官司經過歷程中辯方當庭舉示瞭打人現場的視聽材料、現場照片,被打後其兒子與本地當局引導通話的德律風灌音。這三個方面的證據也交給瞭公訴人質證。可是法院在訊斷書中列出瞭一系列公訴人提交的證據並對其認證。可是對付辯解人提交的證據卻沒有任何的認證,而這些證據對付廖敦河被打,其兒子自動要求當局和諧解決,以及洪流田鄉當局最初解決廖敦河與羅少萬之間的矛盾膠葛的事實,有完整的證實作用。隆歸縣法院對付辯解人營業登記地址提交的證據不予理會,嚴峻的違背瞭刑事官司法的相干規則。
  經由過程後面對龍源電站違法占地而久未被查處一事的查詢拜訪曾經得知,電站老板羅少萬是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的侄女婿,黃松斌是黃和健的親哥哥,也便是說報案人與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有著緊密親密的親戚關系。根據公事員條例,一般而言,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在本案中應當歸避,可是據相識黃和健卻全部權力賣力此案的打點。
  別的據相識,在此案尚未訊斷之前,據隆歸縣當局部分事業職員廖*協(其與政法委書記黃和健的私情甚好)走漏,此案是政法委書記黃和健一人說瞭算,此案的訊斷成果早就內定瞭,便是廖敦河、陽征德肯定會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廖承萬、李漢林則會被判緩刑,而最初的訊斷成果果真與其先前走漏的一樣。
  一審訊決後,四位當事人都表現不平,廖敦河、陽征德曾經提起瞭投訴(此案今朝正在二審),而李漢林、廖承萬則表現判瞭緩刑可以或許不消下獄,拋卻投訴算瞭。當向村平易近相識對廖敦河案子的望法時,村平易近紛紜表現廖敦河的案子確屬委屈,其原來就被電站方的人打瞭一頓,而賠還償付又是經由洪流田鄉當局黨委書記劉界夫從中調停,假如廖敦河有罪的話,劉界夫等人給羅少萬唱工作讓其允許賠還償付2萬,也對此起瞭踴躍的作用,試想假如終極是已賠還償付的2萬而告竣協定,那麼是不是組成訛詐罪呢營業註冊地址?此案重要由於羅少萬親戚是縣政法委書記,有權有勢,他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平凡庶民便是有冤也拿他們沒有措施啊。
  隆歸“四有”政法委書記撞死人租地址商業登記地址官回復復興職
  掉地被害村平易近依法維權反被判刑(三)
  5 村平易近的符合法規權力誰來保護?
  到今朝為止,為瞭阻攔不符合法令占地而往阻工的受傷村平易近獲得瞭不符合法令占地人的賠還償付後,被本地司法機關以巧取豪奪判處科罰。而不符合法令占地的電站老板至今仍在年夜面積的侵占地盤,而未遭到任何的限日拆除等行政處分,照舊逃出法網。咱們期待著隆歸的行政、司法機關給被占地村平易商業地址近一個明確的說法。
  跋文:
  本文中反應的一切內在的事務完整失實,已有《人平易近日報》、《法制日報》、《法制晚報》等媒體曾致電相干關系人或親臨隆歸縣相干部分,做瞭周全的查詢拜訪相識核實,可是因為資料觸及的問題較為敏感,且和隆歸縣政法委書記黃和健有間接的聯繫關係,記者們出於自身的安全斟酌,這些媒體均沒有入行公然報道。是以,懇請各界公理人士關註,給予相干的匡助。敬請年夜傢轉發此文,借助收集的氣力,從而惹起下級引導的正視,還隆歸人平易近一個公正公平的法制周遭的狀況。感謝列位!!!
  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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